中国田径协会合成跑道田径场地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田径运动普及与提高的需要,促进田径场地建设的健康发展,保证田径场地建设标准和质量,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和施工企业信誉,满足田径训练和比赛使用功能的要求,中国田径协会参照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跑道和设施认证办法及我国有关规定与标准,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场地验收依据
(一)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跑道和设施认证办法
(二)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场地设施标准手册
(三)中国田径协会田径竞赛规则
(四)合成跑道国家标准
第三条 场地验收范围
根据田径场地建设标准和使用要求,验收范围分为以下三类:
(一)Ⅰ类田径场地
指新建、改建的用于举办全部田径项目竞赛且各项指标完全符合国际田联规定的标准(包括室内200米跑道、室外400米跑道)合成跑道田径场地。
(二)Ⅱ类田径场地
指新建、改建的用于举办部分田径项目竞赛及所设项目指标完全符合国际田联规定标准的合成跑道田径场地。
(三)Ⅲ类田径场地
指新建、改建的用于开展田径运动及其它体育活动的非国际田联规定标准(包括人造草坪田径场地)的合成跑道田径场地。
第四条 场地验收程序
(一)提交场地验收申请并附验收文件资料
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中国田径协会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申请应在验收15天前提交中国田径协会,同时提交验收资料。
1. 申请验收I类田径场地应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
1.1 合成跑道施工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
1.2 由中国田径协会指定的实验室出具的合成跑道理化性能指标测试报告;
1.3 合成跑道点位线测绘报告。
1.4 合成跑道施工总结;
1.5 合成跑道工程质量自检报告(平整度、厚度、坡度等);
1.6 基础层竣工检测报告(包括中心点、圆心距、内沿半径、坡度、平整度);
1.7 设计单位资质; (三级以上含三级)
1.8 测绘单位资质;
1.9 合成跑道工程监理报告;
1.10 基础工程监理报告;
2.申请验收II类田径场地应提交上述1.1~1.6共6项文件资料:
3. 申请验收Ⅲ类田径场地应提交上述1.1、1.2、1.4共3项文件资料:
(二)交纳验收费
验收费应与书面申请同时提交。
Ⅰ类田径场地验收费为2万元人民币,Ⅱ类田径场地验收费为1.2万元人民币,Ⅲ类田径场地验收费为0.8万元人民币;中国田径协会场地器材委员会会员单位申请验收Ⅰ、Ⅱ、Ⅲ类田径场地验收费分别为1.5万、1万、0.7万元人民币。此经费用于专家预审验收资料及现场验收差旅、住宿、市内交通、仪器使用、劳务补贴等。
(三)审查验收文件
中国田径协会验收组首先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验收资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再由验收组专家现场检测验收。
(四)现场检测验收
Ⅰ类和Ⅱ类田径场地现场验收检测的内容与要求:
1.使用测距仪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
2.场地使用功能应符合举办所设田径项目竞赛的要求;
3.合成跑道的平整度、厚度应符合中国田径协会对田径场地的规定要求;
4.合成跑道的外观无气泡、裂痕或分层现象,接缝须平直、无明显痕迹;
5.合成跑道与基层的粘接应牢固,无脱胶和凹凸现象;
6.合成跑道的色泽应均匀一致,符合设计要求;
7.合成跑道的表面纹理和边缝须符合标准规定;
8.合成跑道的坡度,100m、110m、400m长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9.跑道宽和分道宽;
10.内突沿高度、分道和直道数量;
11.合成跑道的控制点线和点位线必须符合竞赛规则规定要求;
12.田赛场地规格、预埋设施尺寸。
Ⅲ类田径场地现场检测上述2~10项内容。
(五)现场验收评议
根据预审情况,结合现场验收结果,召开由场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中国田径协会验收组参加的验收评议会,由验收组对合成跑道田径场地做出现场评价,对存在问题的场地提出整改建议。
(六)场地验收合格证书颁发程序
1. 对检测验收合格的Ⅰ类、Ⅱ类和Ⅲ类田径场地颁发由中国田径协会签发的合格证书和场地验收审定铜牌。获得I类和Ⅱ类田径场地验收合格证书的田径场地,可承办国家级及以下各级所设项目的田径比赛,在此场地上比赛创造的一级以上运动成绩,中国田径协会予以承认。
2. 对于现场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场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向中国田径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并附照片及资料,中国田径协会审验合格后颁发证书。对于整改内容较多并影响使用的场地,需再次进行现场验收,同时需交纳验收费5000元。
3. 证书内容:
I类田径场地证书内容包括:场地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场地名称、类别(设项齐全),合成跑道长度、半径,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印章。
Ⅱ类田径场地证书内容包括:场地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场地名称、类别(…、…项目除外),合成跑道长度,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印章。
Ⅲ类田径场地证书内容包括:场地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场地名称、类别(不能承办中国田径协会田径竞赛规则所规定的国内1~6类正式比赛),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印章。
4. 中国田径协会将在有关报刊杂志上公布由中国田径协会验收合格并获得田径场地验收合格证书的田径场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验收人员姓名。
5. 田径场地施工单位每年如有5个以上(包括5个)合成跑道由中国田径协会验收合格并获验收合格证书,其产品将有资格申请中国田径协会审定产品资格证书。
第五条 验收组组成
验收组由中国田径协会选派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和经中国田径协会培训获得结业证书的人员组成。I类田径场地验收组由3人组成,II类和Ⅲ类田径场地验收组由2人组成。验收组成员应具备中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国家级裁判员等级资格。
第六条 验收组工作要求
(一)验收组成员的食宿、交通补助及劳务费等一切费用由中国田径协会支付,不得接受被验收单位的任何接待及馈赠;
(二)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期间不得与被验收单位就验收事宜进行单独接触;
(三)验收组成员个人不得向被验收单位透露验收工作有关情况;
(四)验收组成员应本着科学、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验收工作;
(五)验收组成员个人不得对验收做出结论;
(六)验收组成员如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国田径协会将取消其验收资格并向全国各田径协会发布通告,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田径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田径协会)